1.指出,起重機上約定的使用等級,并不是對起重機實際使用后工作有效期的保證值;
2.無論是起重機整機的使用等級(起重機的總工作循環數,或由此結臺起重機的工作狀況推算出的起重機設計預期的工作壽命年數)、或者起重機機構整體的使用等級(起重機機構運轉的總小時數,或由此結臺使用狀況推算出的起重機機構設計預期的工作壽命小時數).都只是個設計時預先估計的參考值,而決不是制造商給出的該起重機有效使用期的保證值;
3.如果在設計中未對該起重機的預期壽命進行充分的注意和考慮,制造時又沒有遵循本標準提出的要點從而未達到設計要求,使用中未能按照制造商給出的說明書進行正常操作和定期維護,或者實際使用情況與訂購該起重機時提出的要求又有較大的差異.則產品上述設計預期壽命就會與產品實際的有效使用期有比較大的、甚至是很大的出入;
4.如果起重機是由用尸通過招標來確定制造商,招標書上提出的起重機的工作條件與其實際使用情況也較符臺,起重機制造商遵從招標書的要求并根據本標準作出的正確設計來進行制造,制造的產品符臺相應標準確定的制造技術條件的要求而獲得了質量保證,用戶也按照制造商給出的說明書進行正常操作和定期維修保養,則設計者根據本標準對該起重機選出的使用等級的值就與具有設計所確定的適當安全度的起重機壓其機構的實際有效使用期相當。
起重機的有效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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